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绍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联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32)    点击:636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联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绍旺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绍旺律师,张绍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绍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09187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绍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达州律师 | 达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绍旺律师主页,您是第1830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