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绍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违约金的概念和作用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31)    点击:625

违约金的概念和作用

  违约金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违约金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

  第二,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

  第三,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主要作用

  关于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学者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

  二是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的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

  三是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一种责任形式,同时也应具有担保作用,它的担保作用在于: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即应给付违约金。如履行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则不能请求违约金。

  王利明教授认为,违约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同时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因为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因此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尤其是对不公正的违约金条款,可由人民法院判决适当增减数额,甚至宣告违约金无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绍旺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绍旺律师,张绍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绍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09187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绍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达州律师 | 达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绍旺律师主页,您是第1830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