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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论述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免除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27)    点击:651

简单论述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免除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简单论述

  核心提示: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合同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简单论述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可以约定(yueding)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yueding)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但是笔者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作论述,仅对第二款之规定加以详细论述如下:

  一、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是以违约方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的,所以该款中规定的"过低"和"过高"的基准数额标准就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额;

  二、《合同法》解释二又对该款规定作了更近一步的解释,具体内容有三个法条:即解释二的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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