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绍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0 15:32)    点击:180

  企业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绍旺律师提供“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绍旺律师,张绍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绍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09091875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绍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达州律师 | 达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绍旺律师主页,您是第18358位访客